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162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9月20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事人: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福强科技园3,4栋1,5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账实不符,虚列应收账款8,345,776元
你公司与交易方公司于2011年4月签署购货合同,合同总价款11,085,000元。截至2017年3月6日,交易方公司已支付8,342,500元合同款,剩余2,742,500元未付,双方当日签订补充协议,免除交易方公司1,371,250元合同款。你公司于2018年8月收到1,371,250元合同款,至此协议履行完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账面对交易方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仍为8,345,776元。
二、往来款项核算不实,伪造28家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与外部单位往来账款余额不一致,涉及应收款项5,161.48万元、应付款项3,069.61万元。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中炘所)在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时,该所交你公司代寄代收的33份《往来询证函》,你公司实际未发函,而是私刻28家企业公章对33份《往来询证函》上的金额予以盖章确认。
三、虚列研发费用骗取财政资金
你公司2021年列支研发费用3,724,289.53元,其中:原材料1,900,325.11元,人员工资1,558,665.04元。2022年列支研发费用3,763,127.72元,其中:原材料1,487,679.86元,人员工资1,882,474.91元。你公司研发费用下设原材料及人员工资等明细科目。经查,上述原材料会计核算仅见记账凭证,未附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人员工资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仅附工资表。你公司2022年依据中炘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深圳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6月8日